深圳市財政局 國家税務總局深圳市税務局關於印發《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個人所得税優惠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
深財規〔2024〕3號
前海管理局、國家税務總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税務局、國家税務總局深圳市寶安區税務局:
現將《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個人所得税優惠政策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深圳市税務局反映。
深圳市財政局 國家税務總局深圳市税務局
2024年5月17日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個人所得税優惠政策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有關要求,根據《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個人所得税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24〕12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劃定的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內,對香港居民實施個人所得税優惠政策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在前海合作區工作的香港居民,其個人所得税税負超過香港税負的部分予以免徵。
第四條 個人所得税減免税額計算,以一個納税年度為準。納税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條 香港居民在同一納税年度內,同時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香港居民個人所得税優惠與粵港澳大灣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税優惠條件的,可以自行選擇享受其中一項優惠,不得同時享受兩項優惠。
第二章 減免條件和範圍
第六條 享受本辦法優惠的香港居民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納税人具有香港居民身份;
(二)納税年度內在前海合作區註冊的實質性運營企業或者其他機構任職、受僱且實際工作,或者在前海合作區提供獨立個人勞務,或者在前海合作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在前海合作區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
(三)遵守法律法規,在享受本辦法優惠政策前三年內,沒有重大税收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在納税年度內,納税人因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而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自取得香港居民身份次月起,享受本辦法優惠政策。
在納税年度內,納税人因喪失香港居民身份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自喪失香港居民身份次月起,不再享受本辦法優惠政策。
第八條 享受優惠的個人所得具體包括:
(一)來源於前海合作區的綜合所得,包括: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在前海合作區任職、受僱,從該任職受僱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在前海合作區從事勞務從前海合作區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從前海合作區取得的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因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從前海合作區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二)來源於前海合作區的經營所得,具體是指在前海合作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入選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南山區、寶安區區級以上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人才工程或者人才項目獲得的人才補貼性所得。
本條款的所得不含稽查查補所得、納税評估調增所得。
第九條 減免税額的計算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的個人所得項目,按照分項計算(綜合所得進行綜合計算)、合併減免的方式進行。
香港居民取得本辦法第八條的個人所得,根據税法規定應當辦理彙算清繳的,其個人所得税應納税額應當以年度彙算清繳確定的全年應納税額為準。
第三章 徵收管理
第十條 香港居民個人所得享受本辦法規定優惠的,在個人所得税年度彙算清繳時申請辦理退税。
第十一條 香港居民可以自主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辦理減免税:
(一)自行辦理;
(二)通過任職受僱單位(含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其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税的單位)代為辦理;
(三)委托涉税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納税人與受託人需簽訂授權書。
第十二條 香港居民辦理減免手續的,向其在前海合作區的個人所得税主管税務機關申報。
第十三條 國家税務總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税務局、國家税務總局深圳市寶安區税務局應當及時發佈申報指南,明確申報對象、申報方式、申報時間、應提交的資料、申報程序等內容,最大程度方便香港居民申報辦理。
第十四條 香港居民可以根據中國內地與香港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税安排以及財政部、税務總局有關規定享受税收安排待遇,也可以選擇不享受税收安排待遇計算納税。
第十五條 對於進行虛假納税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税款的行為,一經查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2023年1月1日起至本辦法施行前,在前海合作區工作的香港居民個人所得税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香港居民申請享受本辦法優惠的個人所得所屬納税年度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的,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