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0号)。
自2025年4月1日起,注册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含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所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自2025年4月1日起,注册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含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所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自2025年4月1日起,注册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含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所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来源:自贸事务处(综合保税区管理处)、蛇口消息报
记者:何蔚
校审:卢东勃
编辑:斤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