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號
為全面落實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明確申報流程,優化納税服務,規範管理方式,根據《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延續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21〕30號)、《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24〕13號)等有關規定,現將享受税收優惠政策有關操作指引通告如下:
一、政策內容
對設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的符合條件的企業減按15%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二、適用範圍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税人可享受減按15%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一)設在合作區(按照國務院2023年12月批覆的《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規定的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範圍)內;
(二)以《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税優惠目錄(2021版)》(以下簡稱《優惠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佔收入總額60%以上;
(三)符合國家税務總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税務局、國家税務總局深圳市寶安區税務局等8部門《關於明確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4年第1號)關於開展實質性運營的相關要求。
三、申報方式
符合前海企業所得税優惠條件的納税人,在企業所得税季度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時,通過計算並填報相應行次,自行申報享受優惠政策。
(一)一般企業
季度預繳時,《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A類)》中第10行“實際利潤額”×10%的優惠金額填報在第13行“減免所得税額”。
年度匯算清繳時,《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A類)》中第23行“應納税所得額”×10%的優惠金額填報在附表“A107040減免所得税優惠明細表”中第24.3行“(三)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二)匯總納税企業
1.對總機構設在合作區的企業,僅就其設在合作區內符合優惠條件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税率。
季度預繳時,優惠金額按符合條件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實際利潤額”×10%計算,由總機構填報在《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A類)》第13行“減免所得税額”。
年度匯算清繳時,優惠金額按符合條件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應納税所得額”×10%計算,由總機構填報在《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A類)》附表“A107040減免所得税優惠明細表”中第24.3行“(三)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2.對總機構設在前海合作區全域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合作區內符合優惠條件的分支機構所得適用15%税率。
分支機構享受優惠的,由總機構在季度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時,分別按分支機構“實際利潤”和“應納税所得額”×10%的優惠金額,參照上述一般企業填報在相應行次。
四、優惠管理
前海企業所得税税收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管理方式。
(一)政策享受方式
企業根據經營情況及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自行計算減免税額,在企業所得税季度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時,填寫申報表中對應優惠項目享受税收優惠。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對實質性運營進行承諾,並填寫《實質性運營自評承諾表》。
(二)留存備查資料
在企業所得税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合作區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的納税人,須留存與主營業務收入相對應的合同、證明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等資料備查,包括:
1.與主營業務收入相對應的合同或協議;
2.生產經營場所的產權或租賃證明;
3.生產經營決策、財務決策、人事決策的會議紀要等;
4.從業人員名單、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有關社保繳納證明材料;
5.賬務資料、銀行開户資料、已開立銀行結算賬户清單;
6.財產情況説明;
7.能證明實質性運營的其他相關資料。
五、界定管理
主管税務機關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於《優惠目錄》難以界定的,可提請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出具意見。
國家税務總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税務局(以下簡稱前海税務局)會同深圳市南山區財政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深圳市南山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等部門,國家税務總局寶安區税務局(以下簡稱寶安區税務局)會同深圳市寶安區財政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深圳市寶安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等部門分別建立企業實質性運營判定工作機制(以下簡稱工作機制)。前海税務局、寶安區税務局對享受優惠政策企業的實質性運營情況難以界定的,分別通過各自建立的工作機制研究予以確定,國家税務總局深圳市税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對工作機制進行指導並統一合作區實質性運營的執法口徑和界定標準。
六、政策服務
企業在自行判斷主營業務是否屬於《優惠目錄》存在困難的,可向前海税務局和寶安區税務局反饋訴求,前海税務局和寶安區税務局提供政策諮詢服務。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具體由前海税務局、寶安區税務局負責解釋。
特此通告。
國家税務總局深圳市 國家税務總局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税務局 深圳市寶安區税務局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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