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明確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推動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延續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21〕30號)、《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24〕13號)有關規定,現就設在合作區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本公告適用於設在合作區享受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的居民企業、居民企業設在合作區的分支機構以及非居民企業設在合作區的機構、場所。
本公告所稱合作區,按照國務院2023年12月批覆的《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執行。
二、註冊在合作區的居民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產業項目的,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在合作區,屬於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對於僅在合作區註冊登記,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任一項不在合作區的居民企業,不屬於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不得享受合作區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
(一)生產經營在合作區
指企業在合作區擁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設備設施等,主要生產經營地點在合作區,或對生產經營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在合作區;以本企業名義對外訂立相關合同。
(二)人員在合作區
指企業有滿足生產經營需要的從業人員在合作區實際工作,從業人員的工資薪金通過本企業在合作區開立的銀行賬户發放;根據企業規模、從業人員情況,一個納税年度內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從業人員當年度在合作區繳納六個月(含)以上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
(三)財務在合作區
指企業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存放在合作區;基本存款賬户和進行主營業務結算的銀行賬户開立在合作區。
(四)財產在合作區
指企業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財產,該財產在合作區實際使用或對財產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在合作區,且該財產需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相匹配。
三、註冊在合作區的居民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產業項目,在合作區之外設立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對各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屬於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
四、註冊在合作區之外的居民企業在合作區設立分支機構的,或者非居民企業在合作區設立機構、場所的,該分支機構或機構、場所具備生產經營職能,並具備與其生產經營職能相匹配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屬於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
五、享受優惠政策企業的實質性運營,採取“自行判定、申報承諾、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管理方式。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時對實質性運營進行承諾,並填寫《實質性運營自評承諾表》。企業應對納税申報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企業在完成年度彙算清繳後,需將與實質性運營有關的留存備查資料歸集齊全並整理完成,包括:
(一)生產經營場所的產權或租賃證明;
(二)生產經營決策、財務決策、人事決策的會議紀要等;
(三)從業人員名單、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有關社保繳納證明材料;
(四)賬務資料、銀行開户資料、已開立銀行結算賬户清單;
(五)財產情況説明。
六、註冊在合作區的居民企業,其在合作區之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或者註冊在合作區之外的居民企業,其在合作區設立分支機構的,應嚴格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計算總機構及各分支機構應納税所得額和税款,並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税。
七、設立在合作區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符合規定條件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税的,應嚴格按照《國家税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税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12號)的規定,計算應納税所得額和税款,並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税。
八、企業享受合作區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應按照查賬徵收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税。
九、國家税務總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税務局(以下簡稱前海税務局)、國家税務總局深圳市寶安區税務局(以下簡稱寶安區税務局)分別對本轄區享受優惠政策企業的實質性運營情況進行後續管理,對當年度新增享受的企業實施“全覆蓋”核查,對存量企業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十、前海税務局會同深圳市南山區財政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深圳市南山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等部門,寶安區税務局會同深圳市寶安區財政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深圳市寶安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等部門分別建立企業實質性運營判定工作機制(以下簡稱工作機制)。前海税務局、寶安區税務局對享受優惠政策企業的實質性運營情況難以界定的,分別通過各自建立的工作機制研究予以確定,國家税務總局深圳市税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對工作機制進行指導並統一合作區實質性運營的執法口徑和界定標準。
十一、本公告由前海税務局、寶安區税務局負責解釋,涉及多部門職責的,由前海税務局、寶安區税務局分別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職責解釋。
十二、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實質性運營自評承諾表
國家税務總局深圳市 國家税務總局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税務局 深圳市寶安區税務局
深圳市南山區財政局 深圳市寶安區財政局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
深圳市南山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深圳市寶安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5月14日